发布时间:2026-10-21
2026年10月19日,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公示了2026年度工业绿色低碳典型案例中的“无废园区”“无废企业”方向案例,关注工业固废源头减量和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。对制造企业而言,减少废物处置压力值得推进,但把固废送去回收,并不能直接证明减了多少碳。需要先查明材料去向、实际替代用途和处理过程,再判断能否作出相应降碳表述。

本次公布的是案例公示稿,意见反馈时间截至11月9日。企业不能将公示理解为最终名单,也不能据此推导所有采用类似做法的工厂都获得了同类认定。借鉴时,应关注自身生产条件是否适用,不能复制案例名称后直接用于客户宣传。
对车间而言,更有价值的问题是废物为何产生。下料设计不合理、返工次数多、采购规格不匹配,都会影响边角料数量。先减少不必要的损耗,再安排分类回收,通常比只在末端增加回收容器更接近生产管理问题。这里的改进顺序是企业实施建议,并非本次公示新增的统一申报条件。
固废重量描述的是物质流,碳排放描述的是相应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影响,两者单位和含义不同。资源化后能否降低排放,与被替代的原材料、加工能耗、运输距离、回收损失等有关。没有核算方法和过程数据,不能拿回收吨数乘一个随意选取的系数,就对外宣布减排成果。
例如金属边角料需要经过分选、运输和再加工,才能进入新的产品生产。若企业只掌握出厂称重单,仍不知道下游实际接收量、用途和加工条件,最多能够说明本厂交出了多少材料。要进一步讨论碳影响,就要确认核算边界和所用规则,对缺少的环节作出适当处理。
还应区分企业自身排放变化与产品生命周期中的潜在影响。把废物交给外部单位后,厂内能源消耗可能没有下降;下游替代原生材料的效应,也不能不加说明地全部计入本企业年度减排。不同评价用途需要不同证据,宣传时应写清对象和范围。
建议先选一种数量较大、去向稳定的材料试做记录。车间写明产生工序、类别和数量,仓库记录分类暂存、出入库及库存,出厂环节保留称重和交接凭证,下游反馈实际接收情况。各环节的名称和计量单位应统一,避免车间按桶、仓库按吨、财务按车结算却没有换算依据。
核对时不要只看本月卖出多少,还要检查期初库存、产生量、转出量和期末库存是否能够解释。湿物料含水率变化、混入包装物、称重设备误差,都可能造成数量差异。发现差异,应核实原因并留存处理记录,而不是把差额一律写成损耗。
接收单位是否具备适用条件,也需要按废物性质和相关规定核实。不能因为对方愿意付款,就认定转移与利用过程已经合规。对于性质不清、涉及危险特性的物料,应先开展必要的专业判断,不要仅因有回收价值就按普通副产品对待。
如果客户要求在产品碳足迹报告中体现再生材料或回收过程,企业应先确认适用的产品核算规则。不同规则对回收材料负担、分配方式和系统边界可能作出不同处理。不能一边将生产负担转给回收物,另一边又把全部替代收益归给原产品,形成重复计算。
供应商提供的回收声明可以帮助识别线索,但不能自动替代原始数据。采购部门宜与技术人员共同确认材料规格、再生含量的证明方式和追溯范围。涉及商业保密时,可以约定受控查验或提供必要汇总数据,不应为了补齐表格而编造供应商明细。
准备对外说明前,建议分别写出已经完成的管理措施、已有数据支持的结果、仍需要核实的碳影响。这样既能展示真实进展,也不会把计划写成业绩。需要梳理碳足迹资料或管理体系衔接的企业,可联系世通国际认证了解适用方案,具体服务内容应结合需求确认。
卖给回收商就能写成全部资源化利用吗?
不能只凭销售记录判断。应核对实际接收、利用方式和相关条件,说明统计口径,不把外运数量直接等同最终利用数量。
无废企业是不是完全没有废物产生?
不宜按字面作这种理解。本次案例关注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,企业仍应如实记录产生量及去向,不以名称替代实际管理。
回收率提高后产品碳足迹一定下降吗?
不一定。还要考虑能源、运输、损耗和分配方法等因素,按适用规则核算后才能判断,不能只看单个比例。
客户只要一份减排说明可以简化证据吗?
可以协商呈现形式,但不应省略支撑结论的关键依据。无法确认的数值应说明边界,不以宣传需求代替核算条件。
企业可以先把一类边角料的产生与去向核对清楚,再逐步扩大范围。向世通国际认证沟通相关需求时,带上工序说明、流转记录和客户要求,比仅提供一个资源化比例更便于讨论后续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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